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实现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kok综合体育学生管理规定》,结合kok综合体育官网实际,现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kok综合体育学籍的学生,违反院规院纪,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六)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特殊情况下须给予留校察看的,可酌情减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带头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通告、罚款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小偷小摸,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小偷小摸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安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明知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群殴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或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调戏、霸凌者或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生活作风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6节计):
(一)10-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院(系、部)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分。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网络发布不当言论,网络霸凌、诋毁他人或集体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私拉电线,私装电器者,私用大功率电器者;
(二)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图书馆借阅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四)在宿舍喧哗、跳舞影响他人休息者;
(五)在校园内吸烟者;
(六)不经批准,私自留宿客人者;
(七)在教室、宿舍乱涂乱画和私自张贴图画者;
(八)翻越校园花池和折损花木者;
(九)污染环境,随地大小便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寻衅滋事者;
(二)参与非法经商者;
(三)散步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五)扒墙、跳窗、翻门者;
(六)扰乱课堂、宿舍、会场、赛场、校门口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阻碍、抵制、诽谤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
(八)在校生饮酒者;
(九)不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寄宿者或夜不归宿者;
(十)不经批准,男生私自进入女生公寓或女生私自进入男生公寓者。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累犯的或已有违纪处分后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在原规定下累计或从重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处分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各系(部)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出,报学生处研究后,分别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和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凡给学生处分,必须由各系(部)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批表及处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三)本办法中,凡涉及到考试违纪处理时,各系(部)要会同教务处共同处理,凡涉及到治安方面的违纪处理时要会同保卫处共同处理。
(四)涉及两个系(部)及以上学生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系(部)进行处理。涉及到治安方面的违纪处理,要会同保卫处共同处理。
(五)各系(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所在系(部)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
(六)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七)记过及以下处分有所在系部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校统一发文,由所在学校(系部)告知学生或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八)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需要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系(部)负责填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考察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四)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五)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审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送学生处核实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本人。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受处分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根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一学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特困生不得享受救助、勤工助学岗位;
(二)一学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三)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第三十条 在实施中,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