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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kok综合体育预防新冠肺炎及开学后出入校门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13 00:00:00  发布人:保卫处   浏览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学院门卫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校外疫情不进校园、校内疫情不扩散,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学院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切实强化学院出入管理。

第三条 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障师生安全”为目标,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健全并严格落实出入登记、体温检测、消毒等相关管理规定,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院包括学院校园、教育教学区域和家属院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员工包含本校教师、工勤人员、合作办学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家属。

第六条 学院将严格控制出入口数量,原则上封闭学院西大门,只开启南大门一个出入口,根据实际在学生集中返校和上、下学时,增加安保、检测人员,视情况增加南门的开放数量。避免高峰时段人员聚集。除保留必要的校门出入口外,暂不使用的出入口,及时关闭上锁严禁人员出入。

第七条 在校园居住、在其他单位(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凭工作或学习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由保卫处办理通行证,凭通行证方可出入校园。

二、进入校园管理

第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院一律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学院通知开学后,教职员工和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未经学院批准,一律不得提前返校。

第十条凡进入校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一律核验身份,进行体温检验,并登记相关信息,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入校园。首次返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须提交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返校、返岗。

第十一条 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症状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因,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学院疫情领导小组进行报告,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分批、错峰开学、上学,避免校门口人员聚集,引导学生快速进入校因,家长尽快离开校门口(不得进入校内),减少逗留时间。

第十三条 因疫情防控等工作需要,须临时进入校园的疾控、医疗机构和水、电、气、暖、网及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由对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对需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在测量体温的同时,须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等详细信息。发现情况异常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对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五条 凡经学院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须进行检查,登记。在校门口附近设置的车辆消毒区域,配置消毒设备和物品,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情期间,物流配送和快递等车辆严禁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经学院疫情领导小组同意后,到校园指定区城临时停放,不得到其他区域;完成任务后,不得在校因停留。

三、离开校园管理

第十七条 开学后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禁止出入校园,教职工按学院规定出入校园。确需离开校园的学生,须经学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未经学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学生一律不得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及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离开校园时,须进行登记、身份核实和相关材料核查等,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学院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实行分批、错峰放学,避免校门ロ人员聚集。引导学生快速离开校园,学生及其家长尽快离开校门ロ,减少逗留时间。

第二十条 正常在校期间,经学院批准同意离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返校后须详细报告个人去向和接触人员

四、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校园出入口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测温枪和相应办公设备,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园出入口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卫生员等,严格校门出入口管理。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强化自我保护,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方便教职工、师生出入,将推广使用学院出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出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规定,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社会人员,由学院联系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出入校园人员失察漏管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进行追责。

六、附则

    第二十七   疫情防控期间学院的门卫管控将按此本办法执行,疫情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经学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门卫管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31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归学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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