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k综合体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kok综合体育官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全日制在校学生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生工作处与各系部共同负责。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办理等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及档案的发放和学习过程中有关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学院采用学年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我校招生部门请假,系部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和身份核查,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进行健康复查,由教务处根据需要组织进行文化成绩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招生就业处研究处理;身体复查有问题或成绩复查有疑问的由相关处室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工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坚持正常学习或集体生活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若治疗后在短期内可以参加正常学习且适合集体生活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医治。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经指定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其符合体检要求,同意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个年级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接受系确定)或对某个专业有特别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音乐、体育、美术类考生跨类转专业者;
(二)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
(三)进校后已转专业,再次申请转专业者;
(四)其他不符合学院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
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审批。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在征得学生同意后,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转入专业所在系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经学院批准同意转入的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其标准由转入专业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还应将对转入学生的成绩认可情况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比例,原则上每年转学人数(指转出)控制在当年招生人数的千分之五以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第2个学期后(含第2个学期)不得转学,五年全日制高职学生,四年级第2个学期后(含第2个学期)不得转学。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降分录取者;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
(五)未取得学籍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申请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参加并通过考核,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复审,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申请转学者,须经转入和转出两校同意并报请转入学院、转出学院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三)1、转学受理时间
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
2、办理转学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
(2)学生原始录取表和注册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成绩单,由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公章;
(4)学生表现鉴定书,由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公章;
(5)《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四)学生在转学、转专业未得到学生工作处正式通知前,须坚持参加所在专业班级的各类教学活动。擅自提前离校(专业)者,按旷课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除外),因病休学还须出示医院就诊的诊断病历。学生本人申请休学,须家长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核,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和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方可离校。
第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于规定时间之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一学期中累计不得超过6周。请假期满逾期两周未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凭退伍通知书(证)办理复学。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重新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在保留。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工处审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出示上述申请和证明外,还必须出示由学院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传染病患者须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恢复正常的化验单),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复审。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教务处发出的复学通知方可复学。学生在未接到复学通知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根据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20学分以上且不提出延长修业年限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系部签署意见后,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按相应的申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学院正式批复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接到学院决定其退学的正式文件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且不欠交学费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学费等费用的退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章 毕 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从公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