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调动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奋发进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选树学生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按时注册、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各系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成立由系、部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学金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在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相应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选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报、班 (年) 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推荐、学校评审等程序,同时执行院、系两级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类别
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职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学习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总人数的2%,每人平均1000元;
(二)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德育、技能竞赛、科研发明、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及获得学院设立表彰的其他单项奖的学生,奖励金额在100-1000元。
(三)创新创业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的比例不超过评选学生人数的8%,每人200-1000元;团体获奖1000元奖励。
第六条 校级助学金
为了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而设立的。助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人10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1%;二等助学金每人800元,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三等助学金每人500元,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校级综合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素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好评;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二)学校单项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取得获奖证书、表彰文件或其它书面证明。
(三)创新创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4.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5.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第八条 校级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素质良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经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定办法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校级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每学年初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学校奖、助学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
(一)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
(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参评学年度受纪律处分(含以前年度受处分而未解除的)或系部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四)恶意拖欠学费;
(五)蓄意篡改奖助学金相关成绩和数据;
(六)参评学年内事假超过30学时、病假超过60学时的不得申请学校奖助学金;
(七)本学年旷课累积达到3次;
(八)有夜不归宿、晚归现象;
(九)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和延迟返校;
第十一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校级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系下达本年度的学校综合奖学金名额;
2.各系将校级综合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系内各专业;
3.学生向所在系提交校级综合奖学金申请;
4.在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学校奖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学年学生操行量化成绩,除去不符合校级综合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重新排序;
5.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学年学生操行量化成绩排序,确定校级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等级,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获奖学生进行评选基本条件和学年学生操行量化成绩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7.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名额不再补报。
8.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二)校级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单项奖学金没有名额限制,学生根据自己获得的相关成绩或成果向所在系申报,各系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校级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助学金。具体程序是: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应比例向各系部分配名额;
(二)各系将校级助学金名额分配到系内各班级;
(三)符合评选校级助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校级助学金申请;
(四)评议认定。
在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校级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提交校级助学金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和认定。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校级助学金学生的认定标准为:
一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班级的前30%以内;③学年学生操行量化成绩在本班级的前40%以内。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受条件限制,均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二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校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班级的前40%以内;③学年学生操行量化成绩在本班级的前50%以内。
三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校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属于学校认定的B、C两类困难学生,而没能申请到一、二等校助学金的学生。
(五)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人选和资助档次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本系校级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获资助学生进行评选基本条件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校级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
(八)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助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校级奖助学金申报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资金到位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校级奖助学金由财务部门一次性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同时,向获得奖学金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可暂停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一)提前结束学业者;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三)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四)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五)有违纪现象者;
(六)有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及用助学金请客行为;
(七)从奖助学金中捐献或提取班费、活动经费及其它费用等行为。
追回的奖助学金,应按照综合量化成绩排序和评审条件依次顺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转发给新获奖的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追回的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改变或另立名目变相改变评定标准和奖励、补助金额,不得平均分配奖助学金,必须按照评定结果足额发放至学生本人。任何人都不得在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学生或家长贿赂,更不得从学生奖助学金中提取班费、收取提成。凡出现提取班费或收取提成现象,无论调查结果是否为学生自愿,均视为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以上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只能把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