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各设岗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学工、财务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设岗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3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工作性质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7.5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各系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学生人数、教职工人员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但不能替代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及设岗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kok综合体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