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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kok综合体育学生(高职)管理规定
日期:2022-11-07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kok综合体育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kok综合体育官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kok综合体育官网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程和规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确认,报学生处审批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对直接创业就业的新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确认,报学生处审批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对参军入伍的新生,提供入伍通知单等材料,经所在系核实,报学院审批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专业核心课)都要进行学期考试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试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一般分为平时考试和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是考试的基本形式,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专业核心课原则上均需安排期末考试。除期末考试外,各类课程也可组织形式多样的平时考试,并合理确定每次考试分数在考试总成绩中的比例。学期总评成绩标准为:

总评成绩=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测试、作业、考勤、课堂表现综合评定。

考查一般分日常性、阶段性、总结性三种类型。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类课程的考核一般可以考查为主,其它课程也可适当采取考查的方式。

考核形式。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应用设计、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进行,也可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综合评定。

笔试分为开卷、闭卷等形式。闭卷考试是考核最基本的形式,是检验学生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主要形式。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应实行以闭卷形式为主的期末考试。一般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应当以闭卷笔试为主,部分科目根据课程需要可采用开卷考试。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课程设计、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设计作品、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以等级确定总评成绩。

考核方式和考核的具体形式由教学单位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性质提(如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实际操作等),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实施。

补考


1.在正常的期末考试中考核不及格或申请缓考者,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在正常考试中缺考、无故不交试卷者、出现违纪行为者,不得参加补考。

2.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并在本学期考试结束前将本系缓考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对缓考的学生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3.补考安排在开学后第四周内补考完毕,所有补考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4.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参加缓考,按实际成绩计分。其它原因所造成的补考(含缓考),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记载,卷成绩在60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缓考”)字样。

重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学籍异动;

(2)因考试作弊;

(3)缺考;

(4)补考仍不及格者。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期进行。根据《许昌电气职业学校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规定,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化进行总评,总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总评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按照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升级


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留级


1.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一学年内累计有4门或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2.学生留级,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确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3.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

4.学生在留级的当年,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留级的学生,不得享受奖学金。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按劝退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校将不断加强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允许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以下所列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仍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kok综合体育官网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情况如下:

1.因个人、家庭等自动退学;

2.因身体疾病不能继续完成学业;

3.因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生年度鉴定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和荣誉。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由学校批准,可休学。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在校期间休学原则上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考核制度,简化批准程序。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生本人申请,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休学时间超过两次仍需继续休学的,由本人提交申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需要请假天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申请享受奖助学金和贫困补助。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及时离校;

(五)困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及必要证明文件,所在系审查核实,学生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仍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教育教学内容;

(二)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对于学校已作出退学决定,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结业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原所在系认可的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修满毕业学分,或补考不及格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及以上者,且所学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少于一年的只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  学制与学习年限


三十 普通专科学制一般为33+2学制为2年,五年一贯制学制为5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完成规定学业成绩,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专科阶段。允许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在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2;应征入伍的学生除保留学籍服役外,最长学习年限延长2年。其他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减少)的学生,学习年限经学校批准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要求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学历证明书,不再补办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kok综合体育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参照《kok综合体育(技师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警告处分期限为一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三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其中,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处分到期自动撤销;收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应在留校察看期满一周内向学生处递交撤销留校察看申请表,经鉴定确实表现良好的,可由学生处向学校建议按期结束其留校察看期。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 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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