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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kok综合体育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
日期:2022-11-16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材202317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22118号)和河南省高校奖助学金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计财处、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 各系部要根据中央和省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系、部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学金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在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相应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类别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职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职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3%,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人数按河南省资助中心下达的指标人数,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每年每人4000元;二档每年每人3300元;三档每年每人2600元),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素质优秀;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五)具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素质良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较大违纪问题,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好评;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五)具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

第四章  评定办法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每学年初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综合奖学金只能获得其中的一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

(一)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

(二)参评学年度受纪律处分(含以前年度受处分而未解除的)或系部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三)恶意拖欠学费;

(四)蓄意篡改奖助学金相关成绩和数据;

(五)参评学年内事假超过30学时、病假超过60学时的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本学年旷课累积达到3次;

(七)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和延迟返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降格处理:

(一)受院系通报批评一次;

(二)操行量化成绩或文化课成绩在班级排名后三分之一;

(三)国家奖助学金数据统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应比例向系部分配本学年国家奖学金的名额;

(二)符合评选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

(三)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同专业学生学年操行量化成绩排名前3%以内,且单科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的标准,根据学生平时综合表现,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省级或国家级奖项者可放宽标准且优先推荐;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的获奖学生基本条 件和学年操行量化成绩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

(六)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应比例向各系部分配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

(二)各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系内各专业或各班,按照同年级同专业评选或按班级评选;

(三)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四)根据学生学年操行量化成绩,依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排序,按学校分配名额的3倍,确定入围人选;

(五)评议认定。在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国家励志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小组负责对入围学生的生活情况(是否生活俭朴,有无高消费现象等)进行评议,首先评议成绩排名靠前的同学是否有无铺张浪费、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若没有即确定为获奖学生;若排名靠前的同学有明显的高消费现象,按综合量化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获奖学生进行评选基本条件和学年操行量化成绩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

(八)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具体程序是: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应比例向各系部分配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一)各系将国家助学名额分配到系内各班级;

(二)符合评选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

(三)评议认定;

在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和认定。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学生的认定标准为:

一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班级的前30%以内;③学年学生操行量化成绩在本班级的前40%以内。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受条件限制,均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二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班级的前40%以内;③学年学生操行量化成绩在本班级的前50%以内。

三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属于学校认定的B、C两类困难学生,而没能申请到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一年级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按照家庭经济状况、高考成绩、入校时表现等综合进行评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生不受条 件限制,均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四)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人选和资助档次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本系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获资助学生进行评选基本条件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

(七)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助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资金到位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部门负责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卡;国家助学金按照河南省资助中心要求按月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同时,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可暂停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一)提前结束学业者;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三)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四)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五)有违纪现象者;

(六)有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及用奖学金请客行为;

(七)从奖助学金中捐献或提取班费、活动经费及其它费用等行为。

追回的奖助学金,应按照综合量化成绩排序和评审条件依次顺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转发给新获奖的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追回的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改变或另立名目变相改变评定标准和奖励、补助金额,不得平均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必须按照评定结果足额发放至学生本人。任何人都不得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学生或家长贿赂,更不得从学生奖助学金中提取班费、收取提成。凡出现提取班费或收取提成现象,无论调查结果是否为学生自愿,均视为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十九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第二十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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