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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8-09-28 15:02:53  发布人:科研外事中心   浏览量: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通知

  来源:许昌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2018-09-27 10:38

许财教201815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许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出国经费不受机关“三公”经费政策约束。

2.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许昌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3.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市级竞争性研发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提高至4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4.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减少科研经费年度结转。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5.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二、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和出国经费管理
    6.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国内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7.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8.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市财政局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9.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完善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10.扩大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市属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属科研院所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1.简化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市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属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式
    12.建立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的稳定支持机制。对获得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等研发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分别按同一类别以层级最高的、同一层级选取一项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根据其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规模、对外共享服务、研发成效等绩效评价情况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和持续稳定支持。

    13.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在市属科研院所和部分高校实施基本科研费制度,按照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等因素给予经费支持,建立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 
    14.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管理。大力实施“许昌英才计划”,围绕我市行业、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由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企业获得的许昌英才扶持资金,可由获得资金支持的人才(团队)自主安排用于创业和项目支出,不受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限制。支持市属科研院所、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许昌市优势特色学科,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对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经费支出,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15.支持许昌学院校企合作,推进转型发展。大力支持许昌学院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设立校地合作专项,筛选一批技术需求旺盛、发展潜力好的企业,支持许昌学院与有关企业的对接,支持许昌学院和许昌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对于合作落地项目,对科研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六、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16.强化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17.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加快清理规范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市科技、财政部门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承担市级科研项目和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协同互认机制,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市审计局要依法开展对国家、省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    

18.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平台,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市外、省外及外国专家来许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
    19.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开展的财务检查。201812月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及出国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市财政局牵头修订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20.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省、市激励创新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我市承担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执行,我市承担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执行。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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