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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第一案”申明“我的脸我做主”
日期:2020-06-24 09:09:01  发布人:科研外事中心   浏览量:
“刷脸第一案”申明“我的脸我做主”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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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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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23 

因为被“强制”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动物园年卡办理者郭兵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该案也成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6月15日,该案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将择期宣判。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案件,因为涉及是否过度采集公民生物特征信息等话题,引发广泛关注。

如今,刷脸已成家常便饭,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但各有关主体在采集人脸信息时,其安全性、隐私性能否有保障也引发人们的担忧。回到本案上,这虽然只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但实际反映的是用户对园方可能过度收集信息的质疑,对个人信息可能泄露的担忧。从社会意义上来说,“刷脸第一案”也折射出公民隐私保护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对人脸识别的商业应用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法院的判决或将推动平台、机构进一步厘清收集个人信息的边界。

拓宽来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不止是人脸信息,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这些个人信息都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宝贵资产,并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各类网站和手机应用追逐。这些浩如烟海的个人信息究竟该如何保护?

不久前出台的民法典开出了“良方”。在保护原则上,民法典规定企业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收集应取得本人明确同意,同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符合这些原则的情况下,要告知用户使用目的。充分告知后,也要征得用户同意,而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获取这些信息。个人信息采集的主体及其责任也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除了政府相关部门外,社会企业的采集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当然,这还需要相关行业广泛参与,担负起社会责任,而不是一家企业单打独斗。相关采集主体要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加以明确,使用“脱敏”等技术手段,自觉维护所采集、储存的公民隐私数据安全,以此消除人们对人脸信息收集、存储、处理等使用规范欠缺导致的信息泄露的担忧。

虽然此案目前还未宣判,但在民法典施行在即、个人信息保护法加速出台的背景下,“刷脸第一案”仍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企业要守住法律边界,不逾越底线,也提醒我们更加注重个人隐私保护,提高捍卫个人隐私信息的意识,并反思诸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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